大连英科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英科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永立盛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3631号
原告:大连英科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街**。
法定代表人:高际邦,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群娣,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永立盛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理治街**天马大厦栋****。
法定代表人:王永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英科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永立盛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连英科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下发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的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富 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