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622执6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执行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也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2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庞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