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4民初19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2020年12月29日,被告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苏州市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2年8月11日,反诉原告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