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卿本佳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卿本佳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929号 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二层)02C室-4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53885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卿本佳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双林街169号B幢大楼夹层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571719502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卿本佳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黄小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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