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北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1752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莹,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6841498761,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黄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洪洋。
被告:新沂城北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6865875701,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新北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明。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城北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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