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785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刚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洪湖西路22号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AC25A39G。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刚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87.25元,依法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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