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刚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刚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785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刚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洪湖西路22号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AC25A39G。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刚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87.25元,依法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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