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陕西鑫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1178号
原告陕西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X2LFT9G。
法定代表人杜正宝。
委托代理人张永森,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广汇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561459671F。
法定代表人迟岱利。
被告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5TH69D。
法定代表人夏雄兴。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00XU。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广汇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555.5元,剩余55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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