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1178号
原告陕西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X2LFT9G。
法定代表人杜正宝。
委托代理人张永森,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广汇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561459671F。
法定代表人迟岱利。
被告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5TH69D。
法定代表人夏雄兴。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00XU。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广汇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555.5元,剩余55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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