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兴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0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新市街478号。
法定代表人季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
负责人徐建华,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华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2801室。
法定代表人季建平。
原审被告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加洪。
原审被告苏州市兴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县前街69-4号。
法定代表人秦建男。
原审被告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县前街69-5号4楼。
法定代表人徐东明。
原审被告季建平。
原审被告范南星。
原审被告顾湘南。
原审被告沈红。
原审被告高传芳。
原审被告金建民。
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琨小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苏州分行)、原审被告华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琨公司)、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苏州市兴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宇公司)、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联公司)、季建平、范南星、顾湘南、沈红、高传芳、金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辖初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9月16日,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琨小贷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坚
审判员  郑雄
审判员  顾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