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兴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园诉保字第0038号
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时代广场24幢。
负责人徐建华,行长。
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新市街478号。
法定代表人季建平。
被申请人华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2801室。
法定代表人季建平。
被申请人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曹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加洪。
被申请人苏州市兴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县前街69-4号。
法定代表人秦建男。
被申请人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县前街69-5号4楼。
法定代表人徐东明。
被申请人季建平。
被申请人范南星。
被申请人顾湘南。
被申请人沈红。
被申请人高传芳。
被申请人金建民。
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兴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季建平、范南星、顾湘南、沈红、高传芳、金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兴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季建平、范南星、顾湘南、沈红、高传芳、金建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凌国琴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