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旺吴路**/div>
法定代表人:查长根。
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55元,由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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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歆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