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清偿到期债务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破申24号
申请人: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旺吴路44-46号。
法定代表人:查长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玉,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媛,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刀枪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尤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苏华,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越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爱心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经审理查明:爱心公司于2011年6月2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尤建华,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数字化洗涤专用设备生产;纺织品生产、洗涤、熨烫及后整理;卫生器械消毒灭菌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状态为在业。
2018年4月16日,爱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建华作为甲方、上海巨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寿集团)作为乙方、爱心公司作为标的方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巨寿集团以现金以及转账的形式向爱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建华以及尤建华名下爱心公司出资,累计出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尤建华在收到巨寿集团第一笔出资后,在约定期限内转让爱心公司百分之十四的股份(合计700万股)给巨寿集团。据爱心公司陈述,巨寿集团支付了5052200元股权转让款,上述款项均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及支付公司费用。
另查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沪公黄(经)立字〔2018〕10703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巨寿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已对巨寿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巨寿集团与爱心公司、爱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建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且爱心公司承认将股权转让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及支付公司费用。因此爱心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涉及刑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天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荣 艳
审判员 孙 建
审判员 蒋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查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