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利置业(北京)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0902号
起诉人: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吴村张庄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查长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庆国,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收到起诉人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越公司)提交的起诉***利置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公司)的起诉材料。经释明,天越公司于2022年6月6月提交补正材料。天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蓝田公司就昆山竑增农业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天越公司的欠款39811286.40元(剩余利息及延迟履行利息自2020年10月31日起暂算至2022年4月12日,以后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蓝田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天越公司、蓝田公司和昆山竑增农业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竑增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蓝田公司或竑增公司在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到期工程款本金、奖励款、补偿金、履约保证金、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一审诉讼费、质保金各项应付款合计8002777.27元。《和解协议》签订后,蓝田公司和竑增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天越公司申请对竑增公司强制执行。2021年11月26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以(2021)苏0583执9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本次实际执行到位51536196.94元。天越公司认为《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协议明确了蓝田公司作为竑增公司母公司的还款意愿,蓝田公司应对全部欠款余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越公司与竑增公司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天越公司主张蓝田公司未依照天越公司、竑增公司蓝田公司三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支付工程款等的起诉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诉争建设工程不在北京市朝阳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释明,天越公司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威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