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24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琴,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吴村张庄路**。
法定代表人:查长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董兵,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1月27日,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璇
书 记 员  凌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