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琛展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仲裁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执182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新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1号楼8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琛展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1幢A0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仲案字第2566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新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78,17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572.55元,并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了查控和直接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存款、不动产、车辆以及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并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谈话笔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