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厦门欣彩虹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0472号 原告:厦门欣彩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宜宾路38号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6282466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新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1号楼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98350711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新天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100号厦门财富中心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129435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欣彩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新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厦门新天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欣彩虹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欣彩虹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达到,各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欣彩虹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