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上某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新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某某裁决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特126号 申请人: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1幢A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新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1号楼8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琛展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新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琛展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2566号裁决。理由是:第一,**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新天公司***展公司业务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但未如实告知***,导致琛展公司未能收到***寄送的**文件,缺席**案件审理。第二,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新天公司隐瞒**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出新天公司有尚未结清的注册费、联合参展费,理应在定金中予以扣除。因新天公司隐瞒该项证据,导致***裁决金额有误。第三,**员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主要是指***未注意到新天公司前后矛盾的陈述,错误作出裁决。实际情况是,双方已就《2017年Eurobike展位预定协议书》(以下简称《2017年展位约定协议书》)中的定金协商一致,剩余5万元定金留作2018年预定展位的费用,现琛展公司已按约提供2018年展会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新天公司不应再行主***公司双倍返还2017年协议项下的定金。综上所述,本案符合**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决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新天公司辩称:不同意琛展公司的撤销**裁决申请。本案不具备**法规定的撤销**情形。首先,新天公司已如实向***提供其能获知的全部琛展公司联系方式。其次,新天公司不存在隐瞒证据的行为,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展位预定协议书,《2017年展位预定协议书》中剩余的5万元定金与《2018年展位预定协议书》无关。最后,***不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综上,应驳回琛展公司的撤裁请求。 经审理查明:琛展公司与新天公司签订《2017年展位预定协议书》。因履行该合同项下争议,新天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上海**委员会申请**,**委员会于2019年7月26日予以受理。 新天公司的**请求是:1.琛展公司立即向新天公司返还15万元;2.琛展公司向新天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3.*****展公司承担。 ***经审理后认为,《2017年展位约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拘束力。新天公司已依约向琛展公司支付展位定金并发送参展商报名表。现琛展公司未能根据协议约定向新天公司提供2017年Eurobike展位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应执行定金罚则,向新天公司双倍返还定金。鉴于琛展公司已向新天公司返还定金5万元,故新天公司要求琛展公司返还15万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结合案件情况,新天公司关于律师费及**费用的主张,***均予以支持。 上海**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19)沪仲案字第2566号裁决:一、琛展公司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天公司返还15万元;二、琛展公司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天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三、**费9,350元,由琛展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本院认为,在新天公司提交***的说明材料中,已较为全面地提供琛展公司的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企业年报中的通讯地址,并提供琛展公司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根据《上海**委员会**规则》规定,**委员会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在合同或在其他材料中确认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现琛展公司主张新天公司还应提供**在德国的联系方式,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的送达行为应属合法有效,琛展公司提出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认为,《**法》第58条中所指的隐瞒证据,应当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现琛展公司主张新天公司隐瞒**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然该微信聊天记录反映的是2018年展位预定中的费用,本案**裁决审理的是《2017年展位预定协议书》下的争议,故该证据并非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其次,琛展公司主张《2017年展位预定协议书》下的剩余定金已用于2018年展位预定,不应再适用定金罚则。对此本院注意到,**审理过程中**员曾向新天公司询问2018年展位预定的履行情况,***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综合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即便新天公司未提交上述聊天记录,亦不影响**的公正裁决。故就琛展公司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员在**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琛展公司主张**员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但未能按上述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于琛展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中不存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裁决应予撤销的情形。对申请人要求撤销**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成 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协议的范围或者**委员会无权**的;(三)***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协议的范围或者**委员会无权**的;(三)***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