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中国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胡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16民初16666号 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2001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江津分公司)与被告胡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江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江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电信资费8187.86元、违约金7143.30元、实时欠费189元,合计15,520.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实时欠费189元即2025年7月电信资费189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原、被告签订协议,订购5G融合169元安防宽带(3.0版)套餐业务,双方对套餐月基本费169元、路由器20元/月、承诺在网期限24个月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支付电信资费,截至2025年6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电信资费8187.86元;截至2025年7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违约金7143.30元,实时欠费189元,合计15,520.16元。原告遂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7日,原、被告签订《某某用户入网协议》《某某预受理业务登记单(5G融合169元安防宽带3.0版)》,约定:被告办理5G融合169元安防宽带3.0版套餐。主产品宽带,开通翼支付,主卡一张,加装2张副卡,电信电视尊享版。(成本)路由器20元/月(1个WiFi6路由器),套餐承诺期24个月,承诺期内不得办理拆机、过户、停机保号和变更餐费。电信费用计费周期一般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时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逾期交纳电信费用(欠费)的,每日按所欠费用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所办理的业务承诺到期后,可到公司办理变更或注销,否则仍按原业务履行电信服务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电信服务。 原告陈述,被告自2021年10月起开始欠费,之前费用已结清。原告提交的欠费信息系统截图中载明: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每月费用合计3024元,违约金合计2947.59元、每月已付合计167.14元,共欠费5804.45元。原告陈述,欠费后被告现已不能再正常使用套餐业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某某用户入网协议》《某某预受理业务登记单(5G融合169元安防宽带3.0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已按约为被告提供了电信服务,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电信服务费,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费用已经超过承诺期24个月,且被告现已无法正常使用电信业务,故尚欠电信服务费计算至202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尚欠原告电信服务费以及违约金共计5804.45元。原告主张的电信费、违约金、实时欠费合计超出以上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尚欠电信资费、违约金共计5804.4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负担118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70元,被告胡某某负担部分限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主动向本院缴纳。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