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4290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与被告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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