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中国某公司江津分公司与刘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5069号 原告:中国某公司江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刘某,男,1998年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 原告中国某公司江津分公司与被告刘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2025年5月15日,原告中国某公司江津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某公司江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中国某公司江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