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5066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卞某某,男,1996年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与被告卞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2025年5月15日,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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