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皖1623民初5942号
原告:**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阜蒙路南侧华盛铝场(***8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镇鲁京路老农贸市场西大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发。
被告:***,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原告**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3225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7月15日利息为31000元(自2020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了承建**县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一标的需要,于2020年6月26日起向原告购买商砼,双方约定了价格及付款方式为每月结算,原告按照约定提供适格的货物,后双方于2020年8月28日进行核算,截止至2020年9月,被告共欠原告商砼款为43225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推脱,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到庭应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欠原告**县万佛混泥土有限公司货款432250元及利息31000元,该款被告***于2021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县万佛混泥土有限公司80000元,以后每月30前付80000元至2021年11月30日,下余货款112250元及利息31000元,共计14325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原告**县万佛混泥土有限公司同意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4124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