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601号之二
原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乐城商业广场48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6119753R。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西区经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666677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