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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601号之一 原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乐城商业广场48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6119753R。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西区经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666677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