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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鑫锡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6035号 原告:厦门鑫锡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镇鲁京路老农贸市场西大门对面iv>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鑫锡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鑫锡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鑫锡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鑫锡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鑫锡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