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民初5261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乐城商业广场48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6119753R。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