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新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8执恢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
负责人林萍,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政,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玉,该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苏州新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
被执行人**,女,1986年4月4日生,满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滕云清,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朱建新,男,1960年5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王丽,女,1959年5月15日生,满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新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滕云清、朱建新、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5)姑苏商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滕云清名下的姑苏区和茂苑5幢1506室不动产,拍卖被执行人朱建新、王丽名下的通安镇苏锡路124号101、201号不动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张 勇
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