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301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德江楼D184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3673772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西小山“凤山书院”住宅小区1、2幢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55779168X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的法律义务是:由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30067.12元,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65823元,并支付从2018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申请执行人至2019年8月20日尚未受偿的金额是1530067.12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8月19日日共两次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等情况,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无以上财产信息;3、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询问,其未到庭接受询问;4、对被执行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5、因被执行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经调查,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关闭歇业,无经营收入;7、本院从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冻结、扣划100余万元,后经中国农业银行楚雄分行提出执行异议该笔款项系保证金,本院经过合议,支持中国农业银行楚雄分行的执行异议,本院已将该笔保证金退还中国农业银行楚雄分行;8、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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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