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志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明,董事长。
**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云2323民特18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78296.57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经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公司正在销售房产,销售款项要先行支付后期工程款,目前所有房产都被法院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较多,金额较大,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云2323执2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谷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