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楚雄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01民初1537号
原告:云南省楚雄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尧,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楚雄林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省楚雄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楚雄林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云南省楚雄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楚雄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楚雄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省楚雄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