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8332号
原告: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开发区广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虞永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芳、马雯雯,江苏政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2号4楼。
法定代表人:朱叶。
原告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文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施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