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金永成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吴民二初字第281号
原告昆山**成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市镇港龙建材批发市场G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海兵、***,江苏苏州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开发区广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艳,江苏苏州威尔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成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金永成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15日以双方间的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成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