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吴民二初字第1009号
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车坊江东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开发区广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全额履行为由,于200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9元减半收取为3150元,财产保全费18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5180元,由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施展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