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吴商初字第0397-1号
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工业园(双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开发区广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113元,由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辛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