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破22号之五

申请人: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高频,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12月11日,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管理人依据《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管理人于2019年11月20日制作《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于同日以非现场表决形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该分配方案。2019年12月5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破2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根据该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

另查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多次向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金平及股东柳卫忠、赵建明、柳卫荣联系并发出告知函,要求其移交关于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合同等资料,但上述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管理人执行完毕,破产程序依法应予终结。债务人有关人员未能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依法向相对责任人主张赔偿责任,并将获得的赔偿款归入破产财产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破产案件受理费404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 欣

审 判 员  张玉萍

人民陪审员  谢永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