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8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顾国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112-4号。
法定代表人:史金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409459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瑾
审 判 员  王达雷
代理审判员  张可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