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春明运输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10487号 原告:***,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莘县春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东升路中原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57779682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山西通亚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邯路南垂公园旁门面房/div>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和瑞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43215K。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莘县春明运输有限公司、山西通亚工贸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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