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春明运输有限公司

(2020)鲁1522民初3659号申请人肇庆市汉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莘县春明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2民初3659号 申请人:肇庆市汉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肇庆高新区滨江路**之三(**物流园)仓储一二楼A204档。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莘县春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十八里铺镇蔬菜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肇庆市汉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莘县春明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莘县春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莘县春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肇庆市汉和物流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