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6854号
申请人南京方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3幢15层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62879205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料坑第三工业区1号厂房2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885639W。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申请人南京方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光电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4276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光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427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