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民初4993号
原告:江苏锦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T7D9F9C,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街道花上路2号花园村村委会办公楼38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艇,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方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62879205M,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3幢15层15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锦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方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锦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方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锦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锦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方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后收取154元,由原告江苏锦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麻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