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堆龙德庆区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城云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民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堆龙德庆区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罗江西,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城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双考,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经营场所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桑杰达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力,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堆龙德庆区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城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发现,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边  珍
审 判 员 根堆然吉
审 判 员 达  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旦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