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藏0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地址拉萨市林廓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24904611H。
法定代表人:土登穷穷,系该公司负责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边巴玉珍,系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福,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人,身份证号码510723********1519,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监狱。
被执行人:**,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人,身份证号码340822********0712,现羁押于拉萨市监狱。
被执行人:胥继东,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人,身份证号码510723********151X。现羁押于拉萨市监狱。
被执行人:王衡,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人,身份证号码510723********1515,现羁押于拉萨市监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福、**、胥继东、王衡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依法对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理财、网络帐户等),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四被执行人在拉萨的房产、车辆信息、理财、公积金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赴被执行人王福、**、胥继东、王衡的户籍地,对其房产及车辆进行了传统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至四被执行人服刑场所对四被执行人服刑期间的财务状况、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四人现在都无偿还能力。后依法对四被执行人王福、**、胥继东、王衡进行了限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福、**、胥继东、王衡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 玉 龙
审 判 员 桑 吉
审 判 员 德 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丽 贤
书 记 员 赤列白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