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金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金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白树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民终1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金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武都路365号金都广场13层002号。
法定代表人:朱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文,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树俊,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临生,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原审被告:王世功,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文,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金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树俊、原审被告王世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白树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金冠公司未收到一审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原审法院未向金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未进行公告,原审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2018年6月7日、2018年7月9日白树俊在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均没有关于“右侧肩袖撕裂伤、右肱二头肌长头键部分撕裂、右侧肩周炎、脑外伤后遗症”的伤情诊断,但是在2018年8月27日永靖县人民医院的诊疗中有了这种诊断,不符合常理。且白树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作出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可见,白树俊取得鉴定意见的过程不具备真实性,白树俊的十级伤残与金冠公司毫无关联,金冠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白树俊辩称,金冠公司在上诉状中没有加盖公章,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思不知道。法庭立案时明确告知要求提供详细地址,我们给一审法院提供的是金冠公司注册登记的地址,原审法院去了多次都没有找到人。法定代表人朱忠明一直不接电话,接了电话也只是说不知道这件事情,法庭人员一直在他们那里蹲守了半个月。2018年8月27日,因为兰州检查费用太高,白树俊在永靖县医院做检查,永靖县医院也是正规医院所做诊断并无问题。兰州医院检查不出来治不好的疾病永靖县医院未必治不好。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
王世功辩称,其意见与金冠公司意见一致。
白树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世功、金冠公司承担白树俊伤残后所有赔付金:伤残赔偿金27763.40×20年×10%=55526元;误工费200/天×(130日十72天)=40400元;营养费90×20/天=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天×40元/天=2880元;护理费90/天×135.6元/天=122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父亲白海录16557元;母亲王万秀17589.9元;婚生男孩白文博6228元;伤残鉴定费1600元,以上共计153184.90元;2.案件受理费由王世功、金冠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白树俊受王世功指派,在城关区做消防喷淋改装施工。2018年6月7日,白树俊在工作时因脚手架滑动,不慎坠落受伤。白树俊遂被120送往甘肃省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32天后出院,出院伤情诊断为创伤性硬模下出血(双侧额部)、颅底多发骨折、颅骨骨折(左侧额、颞骨)、颅内积气、额窦,筛窦及螺窦积液(积血)、头皮血肿、棘突骨折、肋骨骨折。为寻求进一步治疗,白树俊于2018年7月9日入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治疗,住院24天后出院,出院伤情诊断为脑脊液鼻漏,颅内感染,颅底骨折,开放性颅脑损伤、肩关节痛。2018年8月27日,白树俊入住永靖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5天后出院,出院伤情诊断为右侧肩袖撕裂伤、右肱二头肌长头腱损伤、右侧肩周炎,脑外伤后遗症。白树俊自认三次住院费用均已由王世功、金冠公司垫付。2018年12月12日,白树俊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进行鉴定。该中心于同年12月25日出具甘政司2018(法临)鉴字第528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白树俊右侧肩袖撕裂伤、右肱二头肌长头腱部分撕裂、右肩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评定为13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鉴定费1600元由白树俊预交。白树俊在做工期间的工资由王世功发放,每日200元。另查,涉案的消防喷淋改装工程由金冠公司承揽,金冠公司将该工程交给不具备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王世功施工,施工时王世功未提供高处作业的安全保护。白树俊摔伤后,王世功将白树俊送入甘肃省人民医院救治,并办理了入院相关手续,并支付了白树俊在甘肃省第二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根据白树俊提供的短信记录显示,金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忠明在白树俊进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院的次日,其给王世功转款10000元用于支付白树俊的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白树俊虽未与王世功、金冠公司签订书面雇佣合同,但根据王世功向白树俊支付工资、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可以认定白树俊系经王世功雇佣后在案发工地工作;根据金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忠明的短信记录及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可以认定案发工地系金冠公司承揽的工程。金冠公司明知道王世功没有消防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却把其承揽的消防改造工程交给王世功施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金冠公司对白树俊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白树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55526元和营养费1800元,标准明确、计算合理,应予以支持;关于白树俊主张的误工费,因白树俊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依法应当参照建筑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16770元(47086元/年÷365天*130天);关于白树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840元(71天*40元/天);关于白树俊主张的护理费,因白树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可以按照甘肃省居民服务、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为10934元(44342元/年÷365天*90天);关于白树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白树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仍然有扶养被扶养人的能力,对该项请求应不予支持。关于白树俊主张的鉴定费1600元,因鉴定意见系本案定案的重要依据,相应的鉴定费用应当由王世功承担。判决:一、王世功赔偿白树俊残疾赔偿金55526元、误工费1677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40元、护理费10934元、伤残鉴定费1600元,以上共计8947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兰州金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白树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金冠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金冠公司提交白树俊甘肃省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证明书、住院病历各一份,甘肃省人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两份,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出院证明书一份,证明白树俊在甘肃省内著名医院治疗长达2个月,没有查出原审判决中认定的疾病,提交白树俊在永靖县人民医院DR影像学报告两份,证明白树俊右侧肩关节未见异常,是完好的,原审中鉴定意见不真实。白树俊对医院诊断证明没有意见,且认为永靖县医院的诊断记录与甘肃省人民医院和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的诊断记录不矛盾,永靖县医院的诊断并非虚假,且就是因为白树俊的病一直未治好才到永靖县医院继续治疗。王世功对以上证据没有意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金冠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综合全案予以审查,其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程序是否合法,金冠公司是否应当就白树俊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审查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白树俊虽未与王世功、金冠公司签订书面雇佣合同,但根据王世功向白树俊支付工资的行为,可以认定白树俊系经王世功雇佣后在案发工地工作;二审中,金冠公司认可涉案工程系其公司承包的工程,且王世功是金冠公司的项目经理,可以认定案发工地系金冠公司承揽的工程。现已查明王世功没有消防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金冠公司将其承揽的消防改造工程交给王世功施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金冠公司对白树俊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认定并无不当。经审查,原审对于白树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费用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二审中,金冠公司认可原审法院送达的地址是其注册地址,但短时间办公后就搬离到兰州市城关区工作。因此,白树俊向原审提供的金冠公司地址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向该处地址进行直接送达亦无不当。二审中,金冠公司对原审法院向其法定代表人朱忠明发送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短信的电话号码予以认可,其认可该电话号码是朱忠明的联系方式,且认可2019年7月23日原审送达时朱忠明的电话号码并未注销,经查证,朱忠明于2019年7月24日查阅了相关短信。二审经审查,原审法院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原审程序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兰州金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兰州金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晓曦
审判员  关 涛
审判员  王志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岳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