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金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念典商贸有限公司与兰州金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兰州金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5民初第1950号
原告:西宁念典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707315(1-1),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2号D-10号。
法定代表人:欧汉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兰州金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6CE84Y,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9号3号楼1单元1152室。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金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10388281X。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武都路***号金都广场**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18日生,住甘肃省瓜州。
原告西宁念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金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兰州金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宁念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念典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主动还清材料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念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02元,退还给西宁念典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