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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与白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02民初2999号 原告:和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白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白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邢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