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02民初2999号
原告:和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白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白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邢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