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7564号
原告:长沙合和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中青路1318号佳海工业园第B10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王益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当,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伏艳,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保。
被告:江西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东城外经工业园伟祥路。
负责人:徐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勇,广东勤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长沙合和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合和五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合和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长沙合和五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黄 路
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