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1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794401。
法定代表人:周洪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7391673789。
法定代表人:李建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赣0821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2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并承担受理费6166.50元、执行费11027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24件执行案件未履行,案号分别为(2016)赣0821执370、371、399、417、418、492、493、494、571、610号、(2017)赣0821执182、221号、(2019)赣0821执510号、(2020)赣0821执284、299、429、1136、1137、1138、1139、1140、1353、1477、1483号。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修文
审判员  彭 忠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