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执行人江西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794401,法定代表人:周洪军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江西省吉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水劳人仲字【2021】第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037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程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高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