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鲲波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黔西南州鲲波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01执恢1374号
***、黔西南州鲲波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与黔西南州鲲波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20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差额1282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97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3323.8元,扣缴本案申请执行费497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12826.8元后书面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301执恢1374号执行案件以强制执行完毕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