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鲲波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鲲波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兴仁县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322民初2968号
原告:黔西南州鲲波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观音路79号。注册号:5223000000013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仁县林业局,住所地兴仁县东湖街道环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259077286X9。
法定代表人:铁俊,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黔西南州鲲波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仁县林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黔西南州鲲波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以”需继续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鲲波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西南州鲲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2元,减半收取计6191元,由原告黔西南州鲲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安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