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5331号 原告:**发,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来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家发镇滨***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8011794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发诉被告***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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